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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?丨职工普法

四川工会 2024-01-18

5月29日,四川某制药公司人事部经理李先生来电咨询称,公司有一名员工存在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行为,但因公司及时发现,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。李先生问,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?

针对李先生的情况,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。杨律师表示,依照法律,员工存在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,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首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……”因此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,规定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,单位则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。

其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……”对于该条文的理解,部分观点认为,员工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的行为必须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,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对此杨律师有不同的看法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“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,提高职业技能,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。”员工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、职业道德的行为,如果要求其行为必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,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,无疑给单位经营带来巨大风险。同时劳动合同的建立同样依赖双方的信赖关系,员工存在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行为,必然导致该种信赖的丧失,双方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,且员工存在重大过错。因此,对于该条文的理解,应当认为“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”属于三种并列的情形,即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一种,单位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,而不应当理解为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是行为,重大损失是结果。

综上,杨志元律师认为: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行为,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


来源:四川工人日报、51网

记者:向晓文

编辑:王娅

审核:竟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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